没病,也得治
2022-7-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白癜风专家会诊 https://m-mip.39.net/news/mipso_5778508.html
太久没有煲剧。
也没有追《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已经不知道四海八荒是什么意思了但前一阵倒是不小心瞄一眼了古老的《神医喜来乐》,刚好那段是喜来乐回到沧州老家避风头后,劈掉一笑堂的牌匾,弃医开饭店,没想到这时出现了造谣撞骗的冒牌喜郎中,还依葫芦画瓢带着一个小跟班——也叫德福。正牌的喜来乐携德福假扮父女去看病,假郎中把个大男人诊断为有孕再身,而且还是龙凤胎并给开了一副能吃死人的“堕胎药”,于是喜来乐和德福怒揍两冒牌货,毫无医术,毁人名声还祸害群众。看到这个俗套的桥段,竟滋滋有味,放在今天,这里面的刑事犯罪有得分析,如今应该没有这样的“医生”了。
律师怕遇到懂一点法律但其实又不懂什么还要妄加谈论之辈了,跟他们解释吧又说服不了他们那一套贴近生活以及他们个人经历的逻辑,医生肯定也是很不喜欢不是学医却略知皮毛的人来讨论他的治疗方案,所以在面对例如医疗损害纠纷时还是别跟医生显摆医学知识。
如果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官和律师需不需要先学习一些医学常理呢?”其实并不需要啊法官不会认定医疗鉴定的结果是否科学和准确,法官要做的只是判断鉴定结果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以及完成从鉴定结果到裁判结果之间的逻辑论证,至于双方的律师,会想着多探讨这里面的医学原理来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也无可厚非但却不能顾此失彼,更重要的还是在法律逻辑上找突破点。
案例:
谁主张谁举证
——()豫01民终号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对死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医院方不予认可,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院存在的过错,涉及专门的医学知识,应通过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来确定。
原告虽提出鉴定申请,但非医疗机构的原因被鉴定机构退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因该案医疗纠纷涉及专门的医学知识,应由专业鉴定机构来确定,但鉴于原审法院数次委托医疗鉴定均被退回的基本状况,二审法院医院(被上诉人)和原告(上诉人),双方的调解意见相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也没有提交新的有力证据,故二审法院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必须要通过鉴定中心的鉴定,而鉴定中心均因材料不存在、超出其能力为由予以退回,不予受理。于是一二审法院也没办法,只能以原告(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不予支持,对于很多没办法鉴定、材料不足的情况这样处理对法官来说比较保险,也是在法律的逻辑之内。但是,即使有明确鉴定结果,法官也不能直接用来做判决结果,因为法官是法官又不是医生,必须要完成从鉴定结果到判决结果的论证,如果因为没有鉴定结果,而直接做出不予支持的判决,也过于简单了。
来算算医疗损害纠纷的获赔
——()苏03民终号
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苏省医学会针对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事项进行了鉴定,于年4月15日作出江苏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书内容是这样的:
看得懂吗?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具医院(上诉人)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一审审理期间,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医院(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持异议,故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医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死者至医院处治疗前可能已存在”肺血栓栓塞(伴肺动脉高压)”和不能排除自身”易栓病”病因,以及其年龄阶段出现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较为罕见等情况,结合涉案鉴定意见,综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医方过错程度,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在这个判例里,法官就不得不进行从鉴定结果到判决结果之间的论证,因为鉴定结果只是给出一个“次要因素”,而民事赔偿的数额却是具体的:
对生命来说,这些是冰冷的数字,但还是要一笔笔算清楚。想起在写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时候不要帮计算数额,让当事人自己填,这还是有一定道理万一数学不好算错怎么办是不是。
不应片面的、割裂的看待损害后果
——()湘04民终号
有时候真是,无巧不成书:
医院做妇科检查,医院初步诊断为:CIN-Ⅱ级宫颈上皮内瘤样变Ⅰ-Ⅱ级、子宫肌瘤、左附件囊肿。原告当天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要求保留子宫同意行宫颈冷刀锥切术+子宫肌瘤剥除术+附件囊肿剥离术。
在手术过程中,已见原告右侧卵巢缺如,右输卵管明显增粗。医院医生告知原告丈夫:“因术中发现肠管与子宫明显粘连,子宫如孕50+天大小,盆腔内散在性异位病变,结合患者已47岁,合并子宫腺肌症,左卵巢巧克力囊肿,建议行子宫全切术。”原告丈夫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子宫全切除。
当天12时10分,因术中行粘连松解后,发现左侧卵巢巧克力囊肿约6×7cm,正常卵巢皮质少,保留困难,医生建议行左附件切除。原告丈夫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左附件切除。
术后,原告自感潮热、盗汗、烦躁、失眠等。手术切除了原告整个子宫和左附件,碰巧的是,患者的右侧卵巢也没了,原来是:医方实际实施的手术为“子宫全切+左附件切除+右输卵管切除术”,实施“右输卵管切除”医方未告知患者及家属并征得其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方术前检查不完善未充分完整地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患者右侧输卵管、左侧卵巢切除,致患者性激素水平降低,内分泌失调,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医方为患者行左附件切除虽然取得了患者家属签字同意,但其同意是基于对右侧卵巢缺如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而医方术中发现患者右侧卵巢缺如却未将该病情告知患者及家属,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而且医方在患者右侧卵巢缺如的情况下,有义务尽量保留左侧正常卵巢组织,左侧卵巢切除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医院上诉主张:本案医疗过错在于不当切除原告右侧卵巢,而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仅为八级伤残,一审判决采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定蒋成英构成五级伤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该项上诉主张系片面的、割裂的看待医院错误切除患者右侧输卵管、左侧卵巢是造成患者性激素水平降低、内分泌失调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一审判决据此采纳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引发患者性激素水平降低、内分泌失调损害后果的所有因素整体评定的伤残程度为医院错误切除患者右侧输卵管、左侧卵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整体伤残程度中的参与程度和患者的自身病情因素,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伤残程度、损失及责任认定的方式正确,符合本案实情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这个判例,论证相对充分、到位。
医院,周遭的气氛让人很难受,比病痛更得治的是人心,人的戾气,浮躁,沮丧,怨恨,自以为是,失魂落魄,都得治,但可惜的是,这些都来源于一切对生命放不下的眷恋和追求,来源于美好,或许这样的矛盾就是生命吧,唯有接受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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